分包、外包、挂靠等用工方式是企业常用的经营手段,但无论如何“绕”,相关责任都无法逃避。以下是具体分析:分包用工责任: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例如云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曾某某,亢某某在曾某某承包的项目处从事木工工作时受伤。法院判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亢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因为曾某某不是合法用工主体,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设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外包用工责任:一些平台企业或关联的第三方企业为弱化劳动关系,通过各类协议明确双方为劳务、承揽、合作等普通民事法律关系,试图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但这并不一定能得逞。判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或第三方企业之间为何种法律关系,应坚持以认定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作为判断标准。如陶某某与某配送中心案,法院根据陶某某受配送中心管理,工资由其确定,且提供的劳动属于配送中心业务范围等因素,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使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协议。挂靠用工责任: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例如杨某将车辆挂靠至某交通公司名下运营,其聘用的王某某驾驶该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法院审理认为,某交通公司作为被挂靠方,通过挂靠协议获取管理收益,却未督促或代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应直接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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