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于2025年7月30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5章36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科学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等,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等目的的活动。基本原则: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协调、以人为本、服务发展、科技引领、安全规范的原则。政府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将其纳入规划和财政预算,组织相关部门评估作业效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部门职责:省气象主管机构统筹协调全省工作,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工作的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工作。科学研究: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应用,加强新技术应用,提高作业水平和效益。科普宣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将其作为公益性科普内容,开展科普教育。跨省协作:建立和完善跨省人工影响天气联防协作机制,与相邻省开展联合监测预警、协同作业等。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组织实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规划,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政府批准后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综合系统: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建设和完善集约化人工影响天气综合系统,提高科学指挥和精准作业水平。作业点建设:省气象主管机构每年统一组织确定作业点,需申请空域的由其会同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确定。作业点用地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作业点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作业场地,不得损毁、擅自移动作业设施设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合保护。作业实施主体: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由具备相应条件的作业单位依法实施,包括有符合标准的设备、设施,合格的作业人员,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等。作业实施情形:出现干旱、可能有冰雹天气、发生森林火灾等情形时,气象主管机构可适时组织作业,且应具备适宜天气条件。作业安全射界:利用高射炮和火箭发射装置作业,应绘制作业安全射界图,并在安全范围内实施。空域和作业时限:利用飞机等航空器、高射炮等作业,应预先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明确了不同作业方式的申请主体。作业公告和警示标志:作业地气象主管机构应提前公告作业相关信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点设置警示标志。作业实施和停止:应在批准的空域和时限内,按规范和规程作业,接受气象主管机构指挥。出现收到停止指令或发现不宜作业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三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安全管理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安全管理,将其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气象主管机构和相关部门应按职责进行监督指导。弹药存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等燃爆器材存储,应遵守相关规定,符合标准要求,作业期间临时存放应具备条件并设专人管理。弹药运输:燃爆器材运输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规办理手续,作业指挥和车辆在确保安全前提下优先通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协调存储和运输并提供经费保障。设备管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应定期检测、维护和更新,报废应按规定处置。人员管理: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遵守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应急处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急预案,作业单位应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和处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损毁、擅自移动作业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有未按规定存储、运输作业弹药,未按要求进行作业,未及时停止作业等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时间为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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