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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高等法院在处理跨境民商事案件时强调“若不保全财产,内地法院判决将失去意义”,这一论断的核心在于财产保全措施对跨境判决执行的关键作用。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和法律框架,这一观点可从以下几个维度深入解读: 一、跨境执行的核心困境与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在跨境民商事纠纷中,被执行人往往通过转移资产至香港或其他司法管辖区规避执行。例如,在广西宏桂汇康食品有限公司诉广州国鼎贸易有限公司等案中,被告利用香港身份持有多家香港公司股权及资产,并在内地执行程序中转移、隐匿财产,导致内地法院判决长期无法落实。香港高院指出,若不及时采取资产冻结等保全措施,被执行人可能在判决生效前将资产转移,使胜诉方最终“赢了官司输了钱”,判决沦为一纸空文。这种风险在跨境场景中尤为突出。根据香港高院的司法实践,当被执行人存在以下情形时,资产耗散风险被认定为“真实存在”:1. 在内地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存在多起未履行判决;2. 利用香港身份持有资产且未如实披露;3. 短期内进行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异常交易。 二、香港法院的制度创新:管辖权礼让与动态保全机制为应对上述挑战,香港法院在法律适用和程序设计上进行了突破性探索:1. 管辖权礼让原则的反向适用     香港法院创新性地援引《高等法院条例》第32条的“固有管辖权”,在认可内地法院已取得管辖权的前提下,以“防止资产转移导致判决无法执行”为由作出保全裁定。这一操作既避免了与内地法律属地性原则的冲突,又填补了跨境保全的制度空白。例如,在2025年首宗内地民商事案件财产保全案中,香港法院通过“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与内地法院实时共享立案信息,72小时内完成从申请到执行的全流程衔接,较传统模式缩短了80%的文书流转时间。2. 动态保全与精准执行     香港法院引入“动态保全”机制,根据内地诉讼进程调整保全范围。例如,在广西宏桂案中,法院要求被执行人披露在港所有资产,并明确冻结范围包括其持有的股权及其他相关资产,同时允许被执行人在提供充分担保后部分解除禁令,实现了“既防止资产流失又避免过度限制权利”的平衡。这种模式使案件整体审理周期从平均18个月缩短至9个月,诉讼成本降低约40%。 三、法律框架的完善:从旧《安排》到新《安排》的跨越2024年1月29日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新《安排》)为跨境保全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基础:1. 扩大可执行范围     新《安排》取代了2006年的旧《安排》,将适用范围从“协议管辖案件”扩展至大多数民商事案件(除婚姻家庭、知识产权等特定类型外),并明确财产给付范围包括利息、诉讼费、迟延履行金等。例如,在娃哈哈家族信托争议案中,香港高院依据新《安排》批准了资产保全令和披露令,强调“保全相关资产有利于维持现状”,并指出内地法院对境外资产的保全能力有限,需依赖香港法院的协助。2. 程序衔接的标准化     新《安排》要求两地法院通过“线上为主、线下为辅”的方式协作,例如内地法院通过区块链技术存证,香港法院通过电子令状系统送达保全通知,确保证据材料的不可篡改和程序透明。这种协作模式在2025年多起案件中被验证有效,例如某国企通过香港法院冻结被告在港资产后,内地执行到位率从不足2%提升至85%以上。 四、实务启示:跨境诉讼的策略选择对于涉及香港资产的内地胜诉方,以下策略可提升执行成功率:1. 及时申请保全     香港法院对“资产耗散风险”的认定更倾向于已生效判决的案件。胜诉方应在判决生效后尽快依据《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MJREO)申请登记,并同步申请Mareva禁令。例如,广西宏桂案中,原告在取得内地判决后仅10天即向香港法院申请资产冻结,为后续执行争取了主动。2. 证据链的完整性     需重点证明被执行人在港资产的存在及转移风险,例如提供香港公司股权架构、银行流水、资产转让协议等。同时,可通过内地法院的资产披露令获取被执行人在港资产线索,并提交香港法院作为保全依据。3. 利用两地协作机制     胜诉方可同时向内地和香港法院申请执行,但需注意两地执行总额不得超过判决金额。此外,新《安排》允许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惩罚性赔偿部分进行跨境执行,这对涉及技术转让、品牌侵权的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香港高院的上述论断不仅是对跨境执行现实困境的回应,更是两地司法协作从“形式互认”向“实质共治”深化的标志。随着新《安排》的全面实施和动态保全、线上协作等机制的常态化,跨境判决执行的效率和成功率将显著提升。但需注意,被执行人可能通过设立离岸公司、家族信托等更隐蔽的方式转移资产,未来两地仍需在反规避执行、数据共享等领域进一步完善规则,真正实现“判决即正义”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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