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4日,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联合发布《关于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进行了规范。具体内容如下:明确定价管理范围:包括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指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规范收费管理方式: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其他服务费是指伙食费、材料费等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费用。 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非营利性原则,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其他服务费收取坚持自愿委托、方便幼儿生活和非营利原则,由服务机构据实核定。 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托育服务机构与各县(区)卫健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公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管理与公办幼儿园保持一致,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进行定价管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基本服务费的政府指导价,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托育服务机构自主制定。健全收费行为监管: 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合理确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保育费标准可区分不同性质的服务机构,按不同班型、区域差异化制定。 强化托育机构合同管理:托育机构应与家长或幼儿监护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以及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保育费、住宿费可根据实际,合同约定按月或季度收取。 严格落实公示制度: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应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及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各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目录清单在统一平台进行集中公示并及时更新。 明确退费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托育机构,退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托育机构,因公共卫生安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托育服务机构原因导致的退费,应当按未入托的实际工作日数全额退还相关费用;若家长或幼儿因自身原因未入托,保育费、住宿费可按收费标准的一定比例退费,各地根据实际明确具体办法。 落实支持政策: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助制度,基于实际入托人数给予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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