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受伤的责任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来说,健身房、教练、受伤者自身等都可能承担相应责任。以下通过两个案例来进行分析:上海李先生健身受伤案:李先生在健身房进行爬绳项目训练时受伤,他认为爬绳项目存在安全隐患,教练距离较远无法及时救助,且绳索下方未设置安全垫,教练还在不了解其身体状况的情况下让其进行高难度项目,健身房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健身房则辩称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项目教练有资质且做了风险提示,李先生受伤是因为自行增加训练强度。法院经审理认为,健身房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和风险告知义务,教练未对新手李先生给予更多关注与指导,在其体能下降时未调整训练方案,且事发时教练无法兼顾所有学员安全,同时健身房未对爬绳项目的风险进行特别告知。而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训练能力和体能状态预判不足,也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健身房对李先生的各项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镇江贝某健身受伤案:贝某在某健身中心的游戏区寻找孩子时,被未成年人小马发射的吸水弹击中受伤。贝某认为健身中心缺乏安全保障防护设施,未制止其未佩戴防护设备进入游戏区,且小马发射余弹导致其受伤,健身中心和小马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健身中心表示已尽到安全事项告知及管理义务,小马的家长则认为贝某未做好防护才受伤,小马不应担责。法院审理后认为,健身中心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贝某未佩戴安全防护设备进入游戏区,在场教练在指导未成年人清理余弹时未注意周围环境变化,健身中心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贝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采取安全措施、未确认环境安全便进入游戏区域,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而小马作为未成年人,在规定区域、教练在场的情况下发射余弹,贝某无防护措施出现在游戏区域,超出了未成年人可预见并妥善应对的范围,小马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健身中心对贝某的各项损失承担70%的责任,贝某自负30%的责任。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根据《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如果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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